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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电离辐射防护的相关评价与验收

发布日期:2022-07-06 13:30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应进行核与辐射安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2006 年,原卫生部发布 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内容、评价报告书的格式、评价报告表的内容与格式等几个部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供了依据,极大提高了报告书编制的规范性。
    天津辐射防护预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计划、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同时为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提供技术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提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医院建筑电离辐射防护与电磁屏蔽建设指南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目前,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一般是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放射防护设施生产厂家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所以,放射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放射防护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屏蔽措施能否实现、放射防护目的能否达到的关键之一。
天津电磁屏蔽工程
天津核磁屏蔽控制效果评价主要针对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在竣工验收以前对其辐射防护措施、辐射监测结果、辐射危害、放射防护管理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同时为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在控评报告建设项目概况部分应包括参建单位或机构名称、资质情况,如建筑设计单位、放射防护预评价机构、放射防护专篇制作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防护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在控评报告工程分析部分,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防护设施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分析。
    2016 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 HJ10.1-201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该标准要求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且评价机构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2019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因此,医院辐射防护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不再做资质要求,而要求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当地环保部门对辐射环评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进行批复。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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