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3.1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
表1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
1)
分级 |
权重活度2),MBq |
Ⅰ |
>50 000 |
Ⅱ |
50~50 000 |
Ⅲ |
<50 |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权重活度= |
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 |
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
3.2 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
表2 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
类别 |
放射性核素 |
权重系数 |
A |
75Se,89Sr,125I,131I |
100 |
B |
11C,13N,15O,18F,51Cr,67Ge,99mTc,111In,113mIn,123I,201TI |
1 |
C |
3H,81mKr,127Xe,133Xe |
0.01 |
3.3 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
表3 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操作方式 |
修正系数 |
贮存 |
100 |
清洗操作 |
10 |
闪烁法计数和显像 |
诊断病人床位区 |
配药、分装 |
1 |
给药 |
简单放射药物制备 |
治疗剂量病人床位区 |
复杂放射性药物制备 |
0.1 |
3.4 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3.4.1 控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3.4.2 监督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3.4.3 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
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
4.1 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
表4 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
1)
工作场所分级 |
地面 |
表面 |
通风橱2) |
室内通风 |
管道 |
清洗及去污设备 |
Ⅰ |
地板与墙壁接缝无缝隙 |
易清洗 |
需要 |
应设抽风机 |
特殊要求3) |
需要 |
Ⅱ |
易清洗且不易渗透 |
易清洗 |
需要 |
有较好通风 |
一般要求 |
需要 |
Ⅲ |
易清洗 |
易清洗 |
|
一般自然通风 |
一般要求 |
只需清洗设备 |
注:1)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
4.2 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